案情介绍:
王某与刘某于1982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刘某与其前妻生有一个儿子,为刘xxx。1998年,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刘某于2000年写下遗嘱,并进行公证。将其名下所属的房屋份额留给王某。原因是儿子不尽赡养责任,几十年来与其断绝来往。2006年,刘某去世。
刘某去世后,王某依据遗嘱,将刘xx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刘某所享有的房屋份额,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刘xx辩称,其对父亲尽了赡养责任,经常带礼品看望老人。另外,其患有精神残疾,有残疾证,要求继承父亲的房产份额。
判决结果:
房屋归王某所有。
案情分析: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一人继承。刘某去世前留有遗嘱,对其遗产进行了处分,遗嘱合法有效。刘xx虽为精神残疾,但其为某厂退休职工,有生活来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继承人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依法获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