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艳姝律师亲办案例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来源:朱艳姝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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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某与刘某于1982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刘某与其前妻生有一个儿子,为刘xxx。1998年,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刘某于2000年写下遗嘱,并进行公证。将其名下所属的房屋份额留给王某。原因是儿子不尽赡养责任,几十年来与其断绝来往。2006年,刘某去世。

    刘某去世后,王某依据遗嘱,将刘xx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刘某所享有的房屋份额,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刘xx辩称,其对父亲尽了赡养责任,经常带礼品看望老人。另外,其患有精神残疾,有残疾证,要求继承父亲的房产份额。

判决结果:

    房屋归王某所有。

案情分析: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一人继承。刘某去世前留有遗嘱,对其遗产进行了处分,遗嘱合法有效。刘xx虽为精神残疾,但其为某厂退休职工,有生活来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继承人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依法获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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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艳姝
  • 执业律所: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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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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